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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港澳服務提供者(法人組織)可申請獨資舉辦門診部、醫院、療養院等。辦醫條件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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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是“香港/澳門服務提供者”,符合《內地與香港/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》附件五之《關於“服務提供者”定義及相關規定》的有關要求;


2.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;


3.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,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:(1)能提供先進的醫院管理經驗、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;(2)能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;


4.對投資總額的限制:門診部不作限制,二級醫院投資總額不低於2000萬人民幣,三級醫院投資總額不低於5000萬人民幣。


(三)港澳服務提供者(法人組織)可與內地法人組織合資、合作舉辦各類別醫療機構。辦醫條件如下:

1.中外雙方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;

2.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,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:

(1)能提供先進的醫院管理經驗、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;

(2)能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;

(3)能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、醫療技術、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;

3.對投資總額不作要求;

4.合資、合作中方在醫療機構中所佔股權比例或權益不予限制;

5.合資、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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